近日,有很多客户反应不知道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标准是什么,盛唐环保小编针对这一情况整理资料归纳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大家参考一下: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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