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时段,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第二时段,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第三时段,现有企业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